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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农办〔2009〕3号关于印发《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
作者:宁波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5-11
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金融办、农业局、扶贫办,各银行业监管局、人民银行支行: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2009〕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支农信贷力度,进一步优化农村服务环境,为此研究制订了《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办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金融办 宁波市农业局
宁波市扶贫办 银监委宁波监管局
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支农信贷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缓解“三农”融资困难,促进农民发展生产、自主创业,推动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有利于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有利于促进更多的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自主创新,推进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贷款包括农户、村经济合作社、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林牧渔业贷款(以下简称“农业贷款”),不包括已享受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农业贷款)。
第四条 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制订、完善工作由市农办牵头,具体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农业局、市扶贫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等部门实施。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章 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补助的对象、标准和配套
第六条 补助对象:市级财政设立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宁海县、象山县、奉化市(以下简称“南三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以及对16个欠发达乡镇村及3个片区(以下简称“欠发达乡镇”,具体名单见附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补偿。
第七条 补偿标准:按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1%给予风险补偿。
第八条 配套资金。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行市与县(市)区配套,市与宁海县、象山县、奉化市(以下简称“南三县”)配套按3:7比例负担。其它县(市)区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当地财政全额承担。对欠发达乡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农业贷款实行定点风险补偿,定点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和监督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提供的南三县及欠发达乡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偿期(2009年补偿期为2009年前三季度,以后年度补偿期为前一年第四季度加上当年前三季度)的农业贷款月均数确定南三县及欠发达乡镇应获取的市级农业贷款风险补偿金额。于每年10月末前将资金下拨给相关县(市)财政局。
第十条 相关县(市)金融办、扶贫办、农业局会同当地财政、人民银行、银监联合对辖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报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补偿期的农业贷款数据进行审核,确定当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补偿金额,再由当地县(市)财政部门连同需当地配套的风险补偿资金一并核拨给辖内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各县(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规范、有效、安全使用。获得补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农办、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扶贫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联合对各地获取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配套等情况进行专门检查。对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今后市财政将不再给予该县(市)农业贷款风险补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实施细则,并报市农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办、市金融办、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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